申请人:碧恩琪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2676号“GIVER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58627号“科维氏KEVIN'S MASK及图”商标从文字构成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
申请人:碧恩琪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2676号“GIVER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58627号“科维氏KEVIN'S MASK及图”商标从文字构成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