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00368号“DEEPJ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EEPJET及图 21000368

阅读:26467 2018-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0368号“DEEPJ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076904号“DEER J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82305号“金鹿公务DEER…

  申请人: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0368号“DEEPJ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076904号“DEER J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82305号“金鹿公务DEER J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20551号“DEER J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同属海航集团旗下企业,申请人提供双方从属关系证明及商标共存协议,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不会损害彼此利益。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0699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金鹿公务与首都航空从属关系证明》以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共存协议原件,我委予以认可。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表现形式、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000368号“DEEPJ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EEPJET及图 210003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6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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