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田专利技术北美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2484号“HondaJ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733714号“JOHN HARDY及图”商标、第19625773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