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638443号“派丁顿熊PaiDingD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派丁顿熊PaiDingDun 13638443

阅读:70052 2018-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帕丁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超源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6年08月09日对第13638443号“派丁顿熊PaiDingD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

  申请人:帕丁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超源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6年08月09日对第13638443号“派丁顿熊PaiDingD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是英国著名作家迈克尔·邦德(Michael Bond)笔下一套充满童趣的系列图书的主人公。1958年,邦德发表了第一本以小熊帕丁顿为主角的故事书《一只名叫帕丁顿的熊》。以小熊帕丁顿为主角的电影《帕丁顿熊》于2014年11月28日在英国首映,2015年3月5日登陆中国大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与申请人商标极其近似的多件商标,其行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PADDINGTON”作为申请人商业字号于1973年在英国进行登记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其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属于知名幼儿读物/动画电影主要人物的特有名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申请人拥有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的商品化权,随着《帕丁顿熊》电影的推出,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有了大量的更为广泛的受众群体,能够产生较大的商业价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巴黎公约》、《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的介绍;

  2、申请人公司成立证明及变更证明;

  3、申请人美国版权注册清单;

  4、帕丁顿熊系列图书在中国印刷出版和销售清单;

  5、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系列图书版权人信息;

  6、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列表;

  7、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相关媒体报道;

  8、申请人在中国的版权登记证明;

  9、申请人品牌在世界各地的许可、使用和销售情况;

  10、申请人品牌在中国的许可、使用和销售情况;

  11、其他申请人产品使用证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领取,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相同也不类似,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引证商标“帕丁顿熊”,不存在侵犯该商标在先权益的情况。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更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资料;

  2、“PADDINGTON”翻译查询结果;

  3、商标局异议裁定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并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的调查报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由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13日止。

  2、申请人列举的其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第793553号“PADDINGTON”商标、第15983903号“帕丁顿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引证商标一被我委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其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首先,判断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商号权,主要考虑他人的在先商号在同行业中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在接触到该商标时,是否会将该商标与他人的在先商号联系在一起,或者认为二者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号“PADDINGTON”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关商品上已在先在中国经商业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为“派丁顿熊PaiDingDun”,其与申请人商号“PADDINGTON”在文字组成本身尚有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情形。

  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所主张的就其幼儿读物/动画电影主要人物名称享有的权利,虽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幼儿读物/影视作品主要人物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能够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幼儿读物/影视作品相关公众有可能将其对于幼儿读物/影视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幼儿读物/影视作品主要人物名称之上,从而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使权利人有可能据此获得幼儿读物出版或影视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幼儿读物/影视作品主要人物名称可构成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客体。本案中,鉴于以小熊帕丁顿为主角的电影《帕丁顿熊》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映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构成对申请人基于在先动画电影主要人物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的损害。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的介绍、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系列图书版权人信息、帕丁顿熊系列图书在中国印刷出版和销售清单、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品牌在中国的许可、使用和销售情况等证据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系列幼儿读物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销售和宣传,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作为知名幼儿读物主人公的角色名称已经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极高知名度,加之以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 Bear为主角的电影《帕丁顿熊Paddington》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上映使得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人物角色的知名度不断提高。该幼儿读物知名度的取得包含了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的。因此,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作为知名的幼儿读物主要人物名称,其承载的权益应当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益”得到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基于幼儿读物主要人物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的交易机会,必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基于在先幼儿读物主要人物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属《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情形。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638443号“派丁顿熊PaiDingD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派丁顿熊PaiDingDun 136384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694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