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华创易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9087号“华创易家HUACHUANGY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华创易家”及汉语拼音“HUACHUANGYIJIA”和一图形组成,商标局引证的第10993811号“所诚SUO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78463号“所诚SUO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中文“所诚”及汉语拼音“SUOCHENG”和一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