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勤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72774号“闪银信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引证的第13675000号“闪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6)第0000087151号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经(2017)京行终4126号判决予以维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商标局引证的第14009433号“闪银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6)第0000081729号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经(2017)京行终4127号判决予以维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商标局引证的第14454762号“闪银 Weca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17年7月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