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8976号“御宝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9736238号“御臻寶RE ROYAL ELS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检验报告;展会照片;线下活动及超市照片;包装;部分宣传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御宝臻”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御臻寶”相比,均由三个相同汉字所构成,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对其名下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