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302716号“PRO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99520号“PRO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第3118923号“保圣PROSUN”商标的系列商标,联系性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ROSUN”与引证商标“PROSUN”相比,仅一字母“O”在字体设计上不同,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3118923号“保圣PROSUN”商标注册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其与本案申请商标为不同商标,申请人对第3118923号商标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