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悦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8058号“悦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0117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悦帮”与引证商标“悦邦”呼叫相同、文字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