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茂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7376号“O'FORLA毓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789105号图形引证商标、第4896545号图形引证商标显著特征及整体构成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其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