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冬梓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4618号“冬梓DONG 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395732号“德龙泰及图”引证商标、第6268373号“迪迦DIJIA及图”引证商标、第16684891号“迪凌尔及图”引证商标显著特征及整体构成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上述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其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