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医领域医疗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1008号“医领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商号,且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合作的合同和发票;申请商标来源介绍;销售使用以及广告宣传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医领域”,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