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79500号“OptiM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ptiMill G1279500

阅读:53158 2018-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APAL FABRIK FUR PRAZISIONSWERKZEUGE DR.KRESS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9500号“OptiM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6807号“OPTI及图…

  申请人:MAPAL FABRIK FUR PRAZISIONSWERKZEUGE DR.KRESS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9500号“OptiM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6807号“OPTI及图”商标所有人签订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前述商标所有人明确表示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且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37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79500号“OptiM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ptiMill G12795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6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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