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PAL FABRIK FUR PRAZISIONSWERKZEUGE DR.KRESS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9500号“OptiM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6807号“OPTI及图”商标所有人签订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前述商标所有人明确表示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且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37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