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州和信达农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中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7739号“和信达HEXI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51597号“世湖圆及图”商标、第13905777号“尚健富及图”商标、第12580336号“乡鸿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