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12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十字盾牌系列品牌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在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广泛的影响力。申请商标来自于申请人作品,并由申请人在中国进行版权登记,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有权将其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在诸多商品和服务上,并且通过申请人在先的广泛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56500号图形商标、第12909548号“中卫康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别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并在隔离比对下时,不可能产生混淆或误认。商标局引证的第6482420号“安莉威 Anywh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对申请人十字盾牌驰名商标和版权作品的模仿和抄袭,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另,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商标局已经裁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故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相关广告宣传材料;2、相关媒体报道和介绍及行业排名、知名度调查报告;3、相关公证书;4、百度知道关于VICTORINOX和维氏军刀的搜索结果;5、维氏相关商标信息及部分注册证;6、相关获奖资料;7、维氏全球营销材料;8、中国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9、相关销售情况;10、相关审计报告;11、相关商标裁定目录及裁定;12、相关维权材料;13、相关版权登记证明;14、其他证据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目前该商标处于我委撤销复审审理当中。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我委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黄色糖浆;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蜂王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