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40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654063

阅读:145000 2018-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4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0864号“仙莉及图”商标、第13531118号“衣黛雅YIDAIYA及图”商标、第13920863号“雅素…

  申请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4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0864号“仙莉及图”商标、第13531118号“衣黛雅YIDAIYA及图”商标、第13920863号“雅素妮Assuen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或光盘形式):1、申请人简介;2、中脉魅力女人风尚大赛介绍、相关视频及媒体相关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领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袜、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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