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速普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7232号“SUPER 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的,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871663号“大歌星SUPER及图”商标、第10699005号“西游释厄伝SU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