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1367号“中国IP电视 T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的,具有独特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中国”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整体具有新颖性和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资质文件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明、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证书等。
我委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但其驳回理由实质上指向的条款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委对商标局所适用的法条予以纠正。
申请商标含我国国名“中国”,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