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葳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5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的,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12811号“Beed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证据、申请人官网及产品展示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