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1974号“印象津门 天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印象津门 天津及图 20461974

阅读:173207 2018-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俊德盛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1974号“印象津门 天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印象津门”,右上角的“天津”仅为了标识商标申请人的所在地在天津,加之申请人确在天津经营,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

  申请人:天津俊德盛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1974号“印象津门 天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印象津门”,右上角的“天津”仅为了标识商标申请人的所在地在天津,加之申请人确在天津经营,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申请人对“印象津门 天津及图”申请了版权登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天津”,“天津”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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