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横琴远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远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8日对第15249338号“远侨YUANQ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ENKYO远桥”商标的在先合法使用者,并对该商标进行了极为广泛且有效的市场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的产源关系。二、经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核实,并未查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主体资格。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是对申请人持有“ENKYO远桥”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ENKYO远桥”商标工作证、工牌、周报、日历、宣传页及企业制度资料复印件;
2、工商系统查询信息截图。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9月13日在第1567期《商标公告》上刊登答辩送达公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5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无线电设备、平板电脑”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0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持有“ENKYO远桥”商标的抢注之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调整范围,我委将申请人该项主张归纳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应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制度等证据中所显示的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且大部分均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平板电脑”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18027561号“远桥 ENKYO”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就该商标并未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该商标权利我委不予评述。
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存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另案依据其他法律程序提出撤销申请。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