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美袋美洗衣连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32927号“小白&爱衣舍lwll love white love laund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49902号“LW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8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487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