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90245号“FRO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OPS及图 20990245

阅读:116789 2018-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飒维尔全球分析学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990245号“FROPS Fraud Risk Operational Performance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21592号“Fraps…

  申请人:飒维尔全球分析学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990245号“FROPS Fraud Risk Operational Performance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21592号“Fraps”商标、第17708037号图形商标、第17758182号“伟岗汽服及图”商标、第17708188号图形商标、第18582869号图形商标、第18844520号“VVEY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FROPS”与引证商标一字母“Fraps”均由五个字母构成,仅相差一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均无含义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图、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2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990245号“FRO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OPS及图 209902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6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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