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35710号“LITTLE HOTT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TTLE HOTTIES 21335710

阅读:22163 2018-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英普拉斯足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335710号“LITTLE HOTT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LITTLE HOTTIES”在美国已获得注册,具有可注册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

  申请人:英普拉斯足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335710号“LITTLE HOTT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LITTLE HOTTIES”在美国已获得注册,具有可注册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LITTLE HOTTIES”的含义为“小热水瓶”,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便携式取暖器等复审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335710号“LITTLE HOTT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TTLE HOTTIES 213357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6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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