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富(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4630号“荣耀酒店 Rich Fortune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02259号“荣耀 窝 honor caf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应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并不一定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尚为有效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酒店”用于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荣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荣耀 窝 honor café及图”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荣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