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乐氏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0148号“多乐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1371号“多乐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0921号“DUOLESHI 多乐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65318号“多乐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多乐士”与引证商标二、三呼叫相同,文字组成相近,亦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宠物尿布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食品用糖蜜、宠物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