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威恒健石家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2998号“康威恒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37248号“恒康力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31707号“康威森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