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78213号“ONEW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NEWE 20778213

阅读:85430 2018-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8213号“ONEW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24626号“ONEW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8213号“ONEW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24626号“ONEW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37798号“One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方式、含义上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合同、宣传使用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英文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单词“ONE”,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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