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云鹏时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宇翔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8196号“主题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90932号“主题KTV show麦秀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58549号“Themetech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69561号“·主·题·智·庫·(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71524号“爱主题婚礼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不是固定词语,而是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尚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主题”,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乐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现场表演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筹划聚会(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主题医院”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与医疗服务相关,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