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493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549373

阅读:182878 2018-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丹特时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9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12267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34269号“美之馨Zh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

  申请人:威丹特时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9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12267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34269号“美之馨Zh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同时出现在市场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动衫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睡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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