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远中计量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8803号“远中计量YUANZHONGJI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18153号“中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8347号“中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971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未曾产生过任何混淆的情形,应当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计量”二字使用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可视为“远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亦无显著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比例尺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