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尔蒙特迪拜(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82117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享有版权和商标权的“F及图”等标识的延伸保护,与国际注册第987316号“F Fay及图”商标、第1560276号“花街 Flower Street F及图”商标、第10554496号“馥馨国际 FUHING F”商标、第4557434号“F及图”(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二、三、四亦处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F及图”等标识的版权登记证书公证件及商标档案、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介绍。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经过设计的字母“F”,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抛光制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上光蜡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