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我的世界协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3019号“MINEC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52205号“Minye c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吊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游戏“MINECRAFT”官网、“MINECRAFT”的网络释义、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登记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INECRAFT”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Minye craft”仅个别字母存在区别,且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画框、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壁挂(家具)、像框、软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登记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