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三生三味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7375号“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9032698号“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实际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I'm”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I&M”字母构成相同,呼叫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面包、巧克力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奶可可饮料、糖果、糕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