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建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0316号“石门酒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4115号“石门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2538号“老石门LAOSHI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以“石门”为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未形成较大区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