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邸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4759号“邸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19509359号“邸达”商标(引证商标)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
申请人:邸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4759号“邸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19509359号“邸达”商标(引证商标)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