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656747号“杰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86613号“杰麒”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3418829号“杰麒”商标(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资料、含义释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电话机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视电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呼叫相同、构成 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