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寨沟县经济作物管理站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79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申请书中没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