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07973号图形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图形 20707973

阅读:83553 2018-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九寨沟县经济作物管理站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79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申请书中没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

  申请人:九寨沟县经济作物管理站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79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申请书中没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707973号图形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图形 207079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618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