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方光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5901号“MAXSH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11类上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264192号“MENSHINE”商标、第5632993号“港得GANGDE及图”商标、第18070199号“迈尔康MIELK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