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凯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9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商标中的一部分,其设计极具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90742号图形商标、第15035397号“Yade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雅居乐集团近几年所获部分荣誉证书;2、申请商标部分实际使用及宣传推广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