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76076号“E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279327号“eID.cn及图”商标、第19436628号“eID.cn Encoded with及图”商标、第20333209号“EID ENFORDWELL INDUSTRIAL DESIGN及图”商标、第10589444号“EL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所均含显著性文字“EID”以及引证商标四可辨识文字“ELD”字母组合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