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六合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25345号“尹大姐YINDAJ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701663号“天堂之花及图”商标、第19559397号“凯德KD及图”商标、第12327237号“凤凰天PHOENIX SKY及图”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