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迎涛
委托代理人:郑州金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7044号“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654473号“金氏实业JINSHISHIYE及图”商标、第6829403号“金布朗JIN BU L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获国家支持与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所获荣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社交陪伴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临时看管房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二中“金”在字体大小及外观上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申请商标“金”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