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皇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佐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5745号“质为上惠及乡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行业里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申请注册的第1706600号“皇爷”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寓意深刻,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4、申请商标“质为上惠及乡邻”并非简单的广告语,且已有其他类似广告语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网站介绍;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4、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质为上惠及相邻”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上,容易被认知为宣传用语,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