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阜大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1511号“儒家生活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82595号“儒家茶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儒家生活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儒家茶业”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儒家”,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将其识别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