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185558号“肌酸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亦没有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对申请人的介绍及摘译、西王收购申请人的新闻报道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肌酸王”组成,“肌酸”是一种自然存在于脊椎动物体内的一种含氮的有机酸,能够辅助为肌肉和神经细胞快速提供能量。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表示本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的文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