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NSELL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8851号“ERGOFO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全球医疗防护领域的领先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的防护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787151号“ERGO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与申请人达成共存协议,且已经过公证认证,引证商标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介绍打印件;2、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公证认证原件。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并存,但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英文完全相同,商品类似,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我委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英文同为“ERGOFORM”,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和外科用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十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