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虾皮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7802号“蝦皮拍賣 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34524号“市集 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6511497号“汉能商城 Hanergy S及图”商标、第17504617号“S及图”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