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1616号“轻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轻敲 20681616

阅读:103820 2018-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1616号“轻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经过特别设计的以常见汉字为基础的特别标志,具有辨识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标志商品的用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在…

  申请人: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1616号“轻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经过特别设计的以常见汉字为基础的特别标志,具有辨识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标志商品的用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晓度与辨识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图片;2、APP技术版本更新;3、宣传资料;4、媒体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是对文字“轻敲”的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使用方式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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