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降三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1817号“蒙降三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误导消费者。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蒙降三高”组成,其中文字“三高”是“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的总称,申请商标文字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